5:不受理情形
- 非得請求申訴救濟事項
<本校學生申評會設置及運作辦法> 第八條
有關陳情、建議、檢舉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之意見等逾越申訴範圍情事,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包含涉及私權或民、刑事案件)
本會應以書面駁回之,並得建議其他適當之處理方式。
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件提起申訴,其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申請調查之性質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移請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本校學生申評會設置及運作辦法> 第八條之一
學生申訴事項若屬意見表達、興革期望或請求事項,應向職權所屬或業務主管之單位反映,避免無實益之行政爭訟與期待差距。
- 逾越申訴期限
<本校學生申評會設置及運作辦法> 第九條後半
本會對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惟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申訴期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聲明理由,請求許可。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 同一案件(相同內容或相同性質)
<本校學生申評會設置及運作辦法> 第十條之一(一事不二理原則及撤回申訴)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本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案之全部或一部;申訴經撤回後,就同一事實不得再行提出申訴。
- 未主張何種權利受何種違法處分或措施侵害(證據不足或查無實證則無審查必要)
將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為評議。
- 訴願不受理案例可參閱 8:「教育事務之訴願、訴訟決定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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