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訴要件
- 主張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
- 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需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為真實)
<本校學生申評會設置及運作辦法>第一條之一(提出申訴要件)
在學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提起申訴。
前項在學學生,係指學校對其處分時,具學生身份者;學生自治組織係指經本校合法立案之學生自治團體。
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應經過其相關會員大會提案通過,並檢具佐證資料。
<本校學生申評會設置及運作辦法>第十條第1、2項(法定程式)
申訴人應詳填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聯絡電話、院系所、年級、學號。
二、原處分單位。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希望獲得之補救。
五、檢附文件及證據。
學生會或其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時,應由該自治組織選出三人以下之代表人,並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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