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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

▎ 學生申訴 ▎

▶ 學生申訴簡介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疏解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二條規定,制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如申訴原則、申訴流程、申訴要件、申訴不服之救濟等)請參考本法。

在學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之規定,提起申訴。
前項在學學生,係指學校對其處分時,具學生身份者;學生自治組織係指經本校合法立案之學生自治團體。

▶ 學生申訴原則與要件

  1. 主張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
  2. 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需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為真實)。
  3. 申訴人應詳填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聯絡電話、院系所、年級、學號。
    二、原處分單位。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希望獲得之補救。
    五、檢附文件及證據。

▶ 學生申訴提出時限

學生申訴應於收到學校對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口頭提出,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 學生申訴之不適用/不受理

  1. 非得請求申訴救濟事項
    有關陳情、建議、檢舉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之意見等逾越申訴範圍情事,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件提起申訴,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申請調查之性質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移請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學生申訴事項若屬意見表達、興革期望或請求事項,應向職權所屬或業務主管之單位反映,避免無實益之行政爭訟與期待差距。
  2. 逾越申訴期限
  3. 同一案件
  4. 未主張何種權利受何種違法處分或措施侵害

▶ 學生申訴受理承辦窗口

陳冠璇 行政組員
電子信箱:z552300023@mail.nsysu.edu.tw
連絡電話:(07)525-200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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